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湛江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
3、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每次门诊处方;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8、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9、办理残退须交1寸相片1张。
(二)办理工亡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死亡通知书》;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门诊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8、被供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被供养人的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10、被供养人1寸相片1张。
(1)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工伤报销:用人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书》及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每月10日前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当月办理,用人单位20日后可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发科(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清单。月底款项到达申报单位帐户。
办理费用:不收费
湛江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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