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工伤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已在社保局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工伤人员。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出院记录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票据;
(5)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经济来源证明;
②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③供养对象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报送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供养对象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报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司法部门的判决(调解)书;
(7)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还需报送第三方责任赔偿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后连同材料提交给业务管理员;
2、由业务管理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开具《工伤保险回执》;
4、经业务管理员审核,科长复核后,通知用人单位报销金额;
5、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及相关材料到财务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温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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