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72.79万元,比2017年的67.23万元增长了8.3%,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8年为7279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为:36396元×20倍=727920元
注:36396元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暂为: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0684元(由于目前2017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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