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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全文及赔偿比例和标准规定

更新:2023-09-20 16:47:14 高考升学网

咱们在工作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突发事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工作期间受伤…那么到底怎么样的情况才算工伤?工伤又是咋赔偿的呢?一起和小编GET最全新知识!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那么海南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呢?赔偿标准和比例如何计算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海南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工伤内蒙工伤条例 西藏工伤条例. 甘肃工伤条例.
青海工伤条例. 黑龙江工伤条例 新疆工伤条例. 云南工伤条例.
广西工伤条例. 山西工伤条例. 吉林工伤条例. 宁夏工伤条例.
海南工伤条例. 江西工伤条例. 辽宁工伤条例. 重庆工伤条例.
福建工伤条例. 湖南工伤条例. 陕西工伤条例. 河南工伤条例.
贵州工伤条例. 河北工伤条例. 天津工伤条例. 四川工伤条例.
湖北工伤条例. 浙江工伤条例. 江苏工伤条例. 山东工伤条例.
广东工伤条例. 上海工伤条例. 北京工伤条例. 安徽工伤条例.

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统筹全省工伤保险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业务规程、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及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全省一体化的工伤保险体系。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海口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原统筹地区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或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在2015年之前统一调整到本办法规定标准。

(二)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四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融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建设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报表和有关情况,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编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建立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即调剂金,下同)制度,设立省、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各地基金支付风险、支付全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八条 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按当地上年度征收工伤保险费的10%提取。当年提取储备金的30%上解到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

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30%时,省本级、市县不再上解储备金。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支付量的工伤保险基金,以保障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支出应先使用本地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垫付,垫付部分从以后提取的储备金中偿还。

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政府定期对各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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