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层单位、车间或固定队部的职工,以及基层单位所属固定单位(如采石场、修配厂、材料厂等)的职工,不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上述单位的职工到工地协作施工,可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到工地检查指导工作,不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天19.2元。
(三)支付办法
1.计算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时间包括:自职工到达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至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的实际工作日数(不含停止施工时间)。
2.转移工地期间,按出差规定办理。
3.工伤假不离开工地疗养者,原享有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可按同班组其他职工正常工作日数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4.学徒工、练习生、见习生等学习人员,在学习施工工作期间,可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和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是总公司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确保执行文件规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发给乘务人员生活补贴或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人员,同时不再发给其他生活补助性质的津贴(如夜班津贴、出差补助等)。
(三)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和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原渠道列支。
(四)乘务民警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参照执行。
(五)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公司劳动和卫生部备案。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乘务人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铁劳卫〔2010〕12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