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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了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乌兰察布市最低工资具体标准为:二类地区集宁区、丰镇市1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标准为11.4元/小时。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均为四类地区,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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