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35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后,还可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其他可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费230元,住房公积金300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项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法定扣除费用-230社保费-300住房公积金=1970(元)
应纳税额=1970×10%-105=92(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双薪、年薪)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法定扣除费用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扣除费用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实行年终双薪、年薪制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例1:某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适用税率是3%(用6100÷12=508.33元找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
应纳个人所得税:6100×3%-0=183(元)。
例2:某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故允许扣除差额500元(3500-3000=500元),适用税率是3%[用(6100-500)÷12=466.67元找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
应纳个人所得税:(6100-500)×3%-0=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