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务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公务员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也要结合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时间,由培训管理部门会同业务工作部门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培训方式
第十条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采取脱产集中方式,搞好初任和任职培训。
第十一条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在线自主选学,全面实现公务员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开展“公务员大讲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高层次的专题讲座。
第十三条开展“自选式”专题培训,满足公务员培训的个性化差异。
第十四条抓好公务员的精品培训项目,将公务员分为党群类、人事类、经济类、执法类、行政服务类、骨干类等类别,采取按层次、分长短期方式“送出去”,利用域外高校、高培中心等资源对我市公务员进行专项业务或对口培训。
第四章培训保障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改善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同级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的办学方向。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实施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各级培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县(市、区)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要报市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市直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初将年度公务员专门业务类培训计划上报到市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载。其培训登记结果经培训管理部门登记验审、审核备案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由公务员培训机构配合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经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纪律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年度内未参加或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或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能晋升上一级职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本规定由通化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