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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府厅字〔2015〕1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渝水区为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比去年提高1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分宜县为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以上的工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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