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660元、1530元两个档次。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2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530元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8元。
台州市人民政府
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