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方案确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
鞍山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鞍山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
海城、台安、岫岩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海城、台安、岫岩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涨100元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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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十次
据了解,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这次已经是第10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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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我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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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举报
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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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2、海城、台安、岫岩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2、海城、台安、岫岩由10.8元调整为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