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的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30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305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7年7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保局要向自治区社保局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