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考在即,高校开学报到时间入学指南考试及转专业军训时间说明尚未公布,以下是往年公布情况,仅供广大考生及家长参考!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教务处提出延期报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申请延期报到的逾期者或准予延期报到的逾期者,除不可抗力或经学校批准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期间,经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批准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招生部门对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教务处等部门组织学院(部)对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的,所注册学籍无效,教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自接到通知起2周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且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生学制4年,专升本学生学制2年。
学生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一般为6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最长修读年限(含保留学籍)延长2年,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
第七条 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一)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达85(含)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未受过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学术成果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可的其它突出成绩。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初提交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校对各类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3天(含)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2周(含)以内的由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的由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应将准假证明及时报任课教师。
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如患急病可先口头请假,但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课时计。迟到、早退1次均按旷课0.5课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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