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号;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实际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车辆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园艺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本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报到时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并根据面试考察结果分配到定向县(市、区)范围内定向服务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本校本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专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今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本科层次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今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科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内蒙古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其它省(区、市)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术科、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七条本校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专业,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本校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只录取有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规则按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本校与澳大利亚联邦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与英国北安普顿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2+2”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接受无本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三十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十四条 本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七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具体每个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金、广东生源新生助学金、广东省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免学费补助金。
(二)学校和社会:丽林励志奖学金、德胜奖学金、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以申请来校路费补助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在本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均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分批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sdzsbzsk@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戚鹏宇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科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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