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南宁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并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的一年级在校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转出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证明,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四)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者,或者是因为创业而休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资格未满一学期的;
(二)未经过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的(含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
(三)属于“转学”转入我校的;
(四)已进入二年级以后及延迟毕业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转专业的原则要求: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原则上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三)文科生(包括艺术文科)原则上不能转到只招收理科生的专业(经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者除外)。
(四)在高考招生中按后一批次(不含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前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五)学生的高考分数应高于拟转专业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
(六)学生转专业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出、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及有关要求,进行考核,择优批转。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第五条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根据上述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原则要求”和个人志愿,于大学一年级春季学期开放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内,填写《南宁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转出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名同意后,学生再提交到拟转入学院审核(须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转入学院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一周内,通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转入学院负责组织安排(考核方式由转入学院确定),考核后形成是否同意转入的意见。
(三)转入学院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最终形成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经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南宁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含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的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籍科。
(四)教务处学籍科在接到转入学院报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格审查,并报分管处领导和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对转专业的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可从互联网访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我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学信网),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审批,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最终的审批结果,教务处学籍科把审批通过的《南宁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返回给转出学院,由转出学院通知学生本人转专业结果,并把学生个人档案移交给转入学院。
(五)学生在接到最终批准转专业的通知后,须在3天内持《南宁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到转入学院报到,并到教材服务部领取教材,最后由转入学院把该生的《南宁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成绩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毕业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其成绩与学分可互相转换;与转入专业不同的,根据课程的相关性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与学分进行转换。
第七条其他
(一)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二)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 招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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