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加快推进我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我区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及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均具有单独考试招生的资格,具体院校名单见本文附件1。
二、招生计划
招生数量由招生院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负责制订本校单独考试招生的章程,包括考生的报名办法、单独考试实施办法、排序录取原则、专业安排原则等,各校招生章程须于3月31日前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校考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按照本校考试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鼓励招生院校在进行单独考试招生时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各校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各类试卷一式3份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报送)。
四、工作流程
(一)考生申报。已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除中职2年级在校生外)均可向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提出申报,考生可以同时申报多所院校。招生院校只能在已参加高考报名的学生中宣传发动考生参加本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并妥善保存考生亲笔签名的申报材料备查。
(二)组织考试。原则上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招生院校可单独组织考试,亦可与其它具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院校联合考试,考试工作需于4月30日前完成。
(三)提出拟录名单并公示。招生院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及专业志愿,按照本校高职单招章程公布的规则确定拟录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及校内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毕业学校、考试成绩、加分项目及分值(如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中无加分项目则不需该项)、拟录取专业等。公示的信息保留至今年年底。
(四)上报备案。招生院校于5月8日至10日前将拟录名单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上报信息标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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