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丽江市公安局获悉,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部署,丽江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审批程序将更加简易、快捷,审批时限也将缩短。
从六个方面进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
——全面放开丽江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丽江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放宽城区、建制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二是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给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三是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户籍地落户政策。
申请的情形:一是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的;二是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三是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实际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对户籍地未发生变动,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已就地办理了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转移为农业户口,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属实,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户籍地发生了变动,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迁回农村原居住地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应凭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一是在丽江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申领居住证;二是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三是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四是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一是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三是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问: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弃婴等户口遗留问题将如何解决?史丽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弃婴等难以落户导致的户口遗留问题,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基层相关单位不落实规定要求的原因,还有部分家长不重视户籍登记的原因。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明确,把户口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具体措施是: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3周岁以内的,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落户地派出所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超过3周岁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14周岁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少数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名单抄送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属实的,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应及时补开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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