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考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工作通知
琼教〔2015〕2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的精神,我省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是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高校承担,面向全国832个贫困县(含我省五指山市、临高县、琼中自治县、保亭自治县、白沙自治县等5个国家级贫困市县)(简称为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定向招生。
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由本省的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等招生高校承担,实施招收本省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简称为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有关高校在我省实施的上述两个专项计划数,由省考试局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广大考生公布。
二、报名条件
(一)报考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贫困地区有常住户籍连续满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本人具有我省贫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贫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二)报考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户籍连续满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且户籍性质为农业,本人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三、报名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报考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由各市县招生办公室根据公安部门对考生及法定监护人户籍审查的结果、考生学籍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市县教育局、考生所在的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告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并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招生办要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造册(见附表1、2),并刻录光盘,于5月20日前报省考试局普招处。
(二)省考试局将对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于6月15日前,分别在省考试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志愿填报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设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
地方农村专项计划设3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本科一批的时间同时进行。具体时间详见我省高校招生填报志愿公告。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所报志愿无效。
五、录取工作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给学校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给学校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进行。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
按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或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移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实施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和学校要加强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计划招生,通过培训、网络、宣传栏和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优秀考生踊跃报考,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各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体制,健全考生资格的公示制度,严防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的真实可信,确保专项计划真正惠及贫困地区和农村考生。
3.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协调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入学注册的取消其学籍。对于玩忽职守或参与造假的各级招生机构、中学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专项计划高校名单及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招生简章 | |||||
教育部直属高校(红色为已更新) | |||||
北京大学 | 清华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北京交通大学 | ||
北京科技大学 | 北京化工大学 | 北京邮电大学 | 中国农业大学 | ||
中国政法大学 | 华北电力大学 | 北京林业大学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
北京师范大学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北京语言大学 | 中国传媒大学 | ||
中央财经大学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南开大学 | 天津大学 | 复旦大学 | ||
同济大学 | 上海交通大学 | 华东理工大学 | 东华大学 | ||
华东师范大学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 南京大学 | ||
东南大学 | 中国矿业大学 | 河海大学 | 江南大学 | ||
南京农业大学 | 中国药科大学 | 浙江大学 | 合肥工业大学 | ||
厦门大学 | 山东大学 | 中国海洋大学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
大连理工大学 | 东北大学 | 吉林大学 | 东北师范大学 | ||
东北林业大学 | 武汉大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
武汉理工大学 | 华中农业大学 | 华中师范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湖南大学 | 中南大学 | 中山大学 | 华南理工大学 | ||
重庆大学 | 西南大学 | 四川大学 | 西南交通大学 | ||
电子科技大学 | 西南财经大学 | 西安交通大学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
长安大学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陕西师范大学 | 兰州大学 | ||
其他高校(红色为已更新)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北京理工大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南京理工大学 | 西北工业大学 | 大连海事大学 |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北京工业大学 | 黑龙江大学 | 上海大学 | ||
苏州大学 | 南京师范大学 | 福州大学 | 郑州大学 | ||
湖南师范大学 | 广西大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四川农业大学 | ||
贵州大学 | 云南大学 | 西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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