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保证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要求,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5]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转学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转学。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转学。河北省不接收由外省高校拟转到河北高校的非河北生源的学生。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省招生,造成无法比较学生高考成绩的情况,此类情况不予受理转学。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请转学审批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转出我校的转学审批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受理时间
每年5月和11月(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请)
(2)所需材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学生家长意见。如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经由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如因学生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视其家庭特殊困难原因,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学生需提供载有本人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我校招生办公室公章;以及拟转入学校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须一式四份。
(3)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的原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转学的学生,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转学。表决未通过的不办理转学。
二级学院开会表决通过,同意学生转学后,将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及学院会议相关的会议纪要转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申请的原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转学的学生,报校长办公会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不办理转学。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同意学生转学后,学校将拟转学的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生考生号,拟转入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学校监督电话等在学校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部门进行审查,若审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不办理转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示期无异议的,学校在申请转学学生的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对符合转学规定的,经省教育厅签字盖章确认并公示后,我校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转学未办理完毕的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否则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2.申请转入我校的转学审批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受理时间
每年5月和11月(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请)
(2)所需材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学生家长意见。如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经由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如因学生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视其家庭特殊困难原因,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学生需提供载有本人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学生所属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以及拟转入我校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我校招生部门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须一式四份。
(3)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我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我校教务处对学生申请的原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转学规定的,将转学材料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
拟转入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的原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根据自身的教学能力及培养要求,对申请转学的学生,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转学。表决未通过的不办理转学。
二级学院开会表决通过,同意学生转学后,将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及学院会议相关的会议纪要转交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管部门审核。
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管部门对学生申请的原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转学的学生,签署是否同意转学的意见后,将相关材料转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不办理转学。
校长办公会表决同意学生转学后,学校将拟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生考生号,原学校、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学校监督电话等在学校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部门进行审查,若审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不办理转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示期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学校在申请转学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经拟转入学校和我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我校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对符合转学规定的,经省教育厅签字盖章确认并公示后,我校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三、转学信息公开透明
我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全面公开,对拟转学的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生考生号,原学校、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本校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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