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北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类)应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择优办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本科生可申请转专业(类):
(一)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且品德优良的;
(二)第一学年结束应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5(含4.5)以上(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
(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类)排名5%以内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类):
(一)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二)按照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类别的划分,文科、理科、艺术类等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四条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就业等情况,制订转专业(类)接收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接收计划原则上按各专业(类)该年级学生人数的10%确定。
第五条转专业(类)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拟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类)申请表”,并提交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单,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二)根据各专业(类)接收计划,教务处对拟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录取名单。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人数如超过拟转入专业(类)的接收计划人数,由教务处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依次确定名单。
(三)拟录取名单经主管校长审批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学校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四)转专业(类)工作结束,教务处向学生下发转专业(类)通知单,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转入手续。各学院教学秘书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工作。
第六条转专业(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类)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类)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类)一次,转专业(类)学生名单一经批准并正式公布后,学生不许申请转回。
(三)转专业(类)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类)的学习和其他一切活动。
(四)学生转专业(类)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类)的课程内容一致,在学时、学分上高于或与其相同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记入学生成绩册;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作为任意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册。
(五)转专业(类)后,学生按转入专业(类)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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