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河北科技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河北科技学院简介:河北科技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备案国标代码为13391(教育部教发函[2011]96号)。学院以工科为主,工、管、经、艺、医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院校,按国家计划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古城河北省保定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素有首都北京南大门之称。学院占地面积1376亩,建筑面积34万多平方米。学院下设:汽车工程学、智能制造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护理系、公共课部、培训部等五院一系两部,开设本、专科专业64个,在校生9800余人。
学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诚信求未来”的办学理念,坚持“学生成才、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政府满意”的办学方针,恪守“正德、厚生、笃学、强能”的校训精神。采取因材施教个性化教学,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实践能力、优良的职业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实施人才培养的质量工程。
第四条办学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路1956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河北科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河北科技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填报我院者优先录取。
第十条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二条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我院所有专业无专业分数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四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顺序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试录取:我院承认各省艺术类联考成绩,并以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在院务会的领导及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河北科技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费为本科: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年135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8000元;专科: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年75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8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第六章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企业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路1956号邮编:071000
电话:0312?2195866、2195966、2195900(传真)
网址:http://www.hbkjxy.cnE-mail:kejizhaoban@163.com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北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学院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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