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诚信承诺书》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
(二)对第六条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三)对第七条至第十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委负责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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