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贷款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1.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作为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根据学生工作处拟定的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帐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4.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以及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5.研究生院(筹):负责对学院提供的申请借款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的整理。提供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和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协助做好借款研究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工作。
6.各学院: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建档;为借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意见);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3.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原则上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5.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五条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申请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含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并由本人和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名);
3.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提供加盖上述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可提供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6.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则提供父母户口复印件);
7.在校生按规定格式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
第四章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从借款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偿还贷款利息。学生可根据自身就业情况,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银行规定的有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合同及相关表格;报经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复审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借款后的学生必须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供由学院相关部门认可的学习成绩及品行鉴定,银行审批合格后才能继续发放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银行停止发放在校期间的贷款余额;
2.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银行停止发放在校期间的贷款余额;
3.贷款期间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银行停止发放下一学年度的贷款额度。成绩合格后,学生可向银行提出继续发放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借款后家庭经济好转,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贷款。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协议,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向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通过信函或其它方式告知贷款银行和学院备案。
学生结业后不再享受贷款利息补贴,须按正常程序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相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归还贷款,也可委托他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间转学、休学、出国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间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须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在取得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借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办法按《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学校的主要职责
1.向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2.确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同要求确认贷款回执信息。
3.提供学校财务帐号和财务联系人,负责用学生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向贷款学生通告到款信息。
第二十六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流程
1.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开具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和有无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证明(同一学年,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对以前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停止国家助学贷款,可改为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由辅导员签字,学工办签章,并做好学生的信息登记工作。
2.学生持学院开具的证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校证明。
3.学生持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到所在学院,由学院据实填写合同回执单上“借款申请”和“情况证明”信息。
4.学院按资助中心提供的信息汇总表登录学生相关信息,每周四将学生信息汇总后,由学院副书记或学工办主任签字盖章,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贷款合同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提供的学生信息,审核无误后在合同回执单上盖章确认,并填写财务帐号等相关信息,交由学生寄回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经办机构。
6.经办银行将学生贷款划拨到学校指定的帐号,计划财务处负责收款,并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告学生的到款信息。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到款信息,通知相关学院,并由学院转告学生到款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2004年9月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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