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2021年2月,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户口网上迁移便民措施。那么莆田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
一、设定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4.《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号)有关规定; 5.《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有关规定;
6.《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服务的通知》(莆公综〔2019〕95号)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涉及内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实施机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渠道、注意事项、事项详细信息。
2.对象:适用于需要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省外户口迁入)的办理。
3.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外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2.禁止性要求:无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拟落户地派出所或秀屿区公安分局户政科
2.审查机构:拟落户地派出所或秀屿区公安分局户政科
3.决定机构:拟落户地派出所
六、办理流程
市内迁移: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省内: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跨省: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即办)
七、申请材料
(一)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劳动合同
(二)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5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劳动合同
(三)先进个人、模范和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移的,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
5 居住证
6 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四)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
情形一:博士后入站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 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情形二:博士后出站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 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5 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无法直接体现亲子关系的,另需提供出生证件。
(五)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六)户口簿丢失补领
情形一:居民户口簿丢失补领,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户主身份证。
情形二: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补领,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丢失补领申请人或单位协管员身份证。
(七)户口迁移证件丢失补发
情形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丢失补发,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丢失补领申请人身份证。
情形二:《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发,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丢失补领申请人身份证。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的10个工作日或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居民户口簿》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1.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0594-
2.秀屿区公安分局户政咨询电话:0594-3599872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地址:各派出所
审查地址:秀屿区笏石镇靖安路333号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13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
县局(分局)公安机关投诉电话:0594-5891490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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