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移的原则
〈1〉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2〉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既要严格执行制度,又要注意方便群众;既要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对理由正当,确有实际困难,解决后能获得社会同情,而又不致于引起连锁反应的户口问题,在不违背户迁移政策精神的前提下,要尽快给予解决。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负责,合情合理地处理群众每一件户口迁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要抓紧办理,不符合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现行户口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迁移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
〈5〉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应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2、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
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者,在本市(市辖区)、本县范围内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一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跨市(市辖区)、县范围迁移的,须提交二张大头照。
(一)市内迁移
1、城市居民因婚姻嫁娶、分(购)房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的照片(16周岁以上者每人交一张一寸黑白大头照),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2、对正在施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等,公安机关应在建设中主动协商有关部门尽早确定地名,并提前编制楼门牌号码,以避免影响群众落户。对已建成尚未命名和未编制门牌号码的,要先采取临时措施,为入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同时积极商有关部门解决地名等问题。不得以新建住宅未设居委会、未装安全防盗门、未建自行车存车棚等为理由,不给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对原住居民搬走户口未迁出的,可先为新搬入的现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再采取措施动员原住户尽快办理迁出手续。
(二)几种特殊对象的户口迁移、登记及管理
1、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就业和自费留学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短期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3〉已批准出国,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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