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处批准本市出国(境)定居的公民。
所需材料
(一)我市居民退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经批准前往国外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我市居民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1、《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我市居民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居留权
入伍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本市应征服现役的公民。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申请办理分户、立户
办理条件
一个家庭中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立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
房屋所有权未分割的,原则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
2、本人《房地产权证》。
死亡的备案
办理条件
本市户口公民死亡。
所需材料
要求: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派出所在办理的同时应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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