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1、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
(5)父母身份证明;
(6)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三、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出生登记
1、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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