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孩,可以办理出生申报户口。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女性婚嫁鹿城区农业户口的男性,其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小孩,应随母申报户口
2、父母离婚的小孩,凭法定离婚手续(判决书或调解书,注明抚养的一方)由抚养人申报户口。
3、父母双方均系集体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无单独立户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子女可在集体户随父(母)申报户口。
4、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小孩,可随收养人申报户口。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第4项)
5、离婚判决书;(第2项)
6、单位同意落实户口的书面意见;(第3项)
7、夫妻异地的须提供配偶方的全户户籍证明;
8、户口簿。
办理流程
办理落户手续时,请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
联系电话
公安分局派出所电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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