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在乌鲁木齐购买商品房落户、有固定住所落户及投靠落户三种情况有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日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8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对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落户不受面积限制
【修改前】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条件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新规】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的户口。
【解读】从修改前和新规的内容可以看出,以前购买商品房落户,购房面积决定落户人数,而且修改前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落户必须要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新下发的规定降低了落户乌鲁木齐市的门槛,且更人性化,为外地群众考虑得更加细微。
有房落户人员放宽
【修改前】除商品房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
【新规】除商品房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的户口: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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