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白银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精神,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进一步规范全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结合白银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99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
登记范围
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范围包括: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
三
登记程序
(一)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 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并签名、捺手印即可,下同);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四)对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
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常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有原始户口登记档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户口漏登、漏录、注销等原因);
(2)原始户口登记档案;
(3)落户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调查报告。
2.无原始户口登记档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户口漏登、漏录、注销等原因);
(2)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
(3)落户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核实材料和调查报告。
(五)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失踪或注销户口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对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的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户口注销原因);
2.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经人口信息网上查询无落户信息”证明;
3.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登记户口证明;
4.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对因长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参照此条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迁入我市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落户,迁出市外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有要求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换发迁移证;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其他人员,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原户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迁移证件。
(八)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申请随我国公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的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说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会同单位、村(居)委会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报县(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审核审批后,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县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充分运用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密切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承担起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公安机关是登记无户口人员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工作中要密切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协助,共同做好核查与登记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方案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完善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方案》的制定出台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及平台,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户口
(六)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天津落户条件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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