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办理
1、姓名的变更、更正
下列情况可予姓名的变更、更正: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在学校有重名的;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下列情况不予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有尚未处理结案民事、刑事等诉讼;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
审批手续: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长审批;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班级有重名的、名字中有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依据监护人申请、学校出具的有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18岁以上成年人更改姓名的,原则上从严掌握。针对特殊情况理由充分的,需本人提出变更、更正姓名申请,本人声明自愿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确认,由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依据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的文件,应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的更正(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确系户口登记差错、原始户籍资料或因录入错误造成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关系发生明显逻辑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审批手续:由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户籍资料及单位、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由户籍内勤民警针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与现有户籍信息及档案逐一核对后,交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将综合情况报派出所长,对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填写《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长签字同意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各县派出所报县局户政股审核签字,由主管局长签字后统一报社区警务支队审核,最后由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凭《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已变更过再次提交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3 、变更、更正民族
20周岁以下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需经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局社区警务支队审批。
4、其他项目变更、更正
居民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兵役、婚姻状况等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由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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