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事: |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城市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四、申报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五、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 ||
通讯地址: | 合肥市安庆路282号 联系电话:0551-62999795 | ||
办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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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条件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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