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
办理条件 | 外省、市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也可落户(市局窗口只办理已在温就业的人才引进户口) |
须带材料 | 文凭证书、劳动合同、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
收费标准 | 浙财综[2006]114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1元/张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办理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
联系电话 | 8892628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
天津落户条件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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