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
办理条件 | 1、投资户口: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1年以上,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2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且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纳税大户:市区范围内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按不同纳税金额给予一定的落户名额 |
须带材料 | 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申请人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投资户口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2、纳税大户户口审批每年3、10月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批 |
收费标准 | 浙财综[2006]114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1元/张 |
办理时限 | 投资户口50个工作日;纳税大户受理后8个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投资户口派出所受理 纳税大户户口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 |
联系电话 | 8892628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
天津落户条件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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