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5〕97号文件规定,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小门牌。根据渝财综〔2015〕2号)文件规定,于2月1日起取消,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3、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5〕97号文件规定,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根据财综〔2015〕97号文件规定,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5〕97号文件规定,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5、流动人口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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