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科教文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学生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适用范围等级标准和基本条件
1.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等级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一等奖学金按总人数(不含当年入校的学生人数)3%的比例确定,标准为2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按总人数(不含当年入校的学生人数)10%的比例确定,标准为1000元/学年。
3.基本条件:
(1)一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②品德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③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一般应在80分以上,英语、计算机通过规定级别;
④综合考评总分位居班上前3名。
(2)二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②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③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一学年的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一般应在75分以上,英语、计算机按规定过级;
④综合考评总分位居班上前10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等级标准、审核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适用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基本条件:
(1)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英语过六级、计算机过二级),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等级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4.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评审,当年10月31日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等级标准、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适用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基本条件:
(1)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一般应在80分以上,英语、计算机通过规定级别;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等级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当年10月31日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等级标准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适用范围: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基本条件:
(1)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3.等级标准: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4.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于11月15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等级标准、申请和评审
1.适用范围: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基本条件:
与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基本相同。
3.等级标准:
每生奖励3000元。并由学校减免不超过3000元的学费。
4.申请和评审:
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单项奖的种类、条件和标准
参照《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参加校外竞赛学分设定与奖励办法(试行)》(湘农大[2004]14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单独设置和个人设置的奖学金按设立单位或个人所制定的评奖规定进行评定和发放。
第九条凡毕业后到我省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科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凭学生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一次性发放农科类专业奖学金,具体发放标准参照“湘财教指[2006]77号《通知》”执行。
第十条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和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与步骤
1.个人申请,填写审批表;
2.民主评议,班委会、班主任提出意见;
3.院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张榜公布初审名单、获奖类别及等级标准;
4.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5.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
6.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停发
因违纪停发各类奖学金的名单,由各学院报学生工作部汇总,送计财处执行。停发的奖学金收回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年级学生按原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制定
二OO七年八月第五次修订
二OO八年八月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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