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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