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辽宁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辽宁省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个月的高温补贴,可能领取高温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建筑工、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辽宁省多地将加大高温津贴落实力度,不能“只说不发”
夏季来临,气温持续升高,高温津贴成为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多个市的相关部门获悉,今夏将重点检查高温津贴落实情况,严防高温津贴“只说不发”,违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从辽宁沈阳、鞍山、抚顺等市的安监部门获悉,这些市的安监部门今夏将联合人社、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大检查力度,对经常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行为,将依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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