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规定。
一、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时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放宽
旧标准 | 新标准 | ||
工业企业 | 其他企业 |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00万 | ≤100万 | ≤300万 |
从业人数 | ≤100人 | ≤80人 | ≤300人 |
资产总额 | ≤3000万 | ≤1000万 | ≤5000万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否 | 否 | 否 |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方法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新标准中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统一了标准。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优惠政策幅度提高
旧优惠政策 | 新优惠政策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旧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50% X 20%=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25% X 20%=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50% X 20%=10%)。
四、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在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以报代备的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八、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九、预缴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税务机关将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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