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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省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多少钱

更新:2023-09-19 00:24:48 高考升学网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联系。

  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月18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目标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万户,其中边境一线8616户,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任务单列。

  二、任务分解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优先支持边境一线和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同时,结合各地危房数、申报数、上年工作绩效、补助资金配套落实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地要及时将省级下达到市(州)、县(市)的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户。

  三、资金筹集、整合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组成,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二)资金使用。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边境一线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再增加2500元补助。省级财政每户平均补助8250元,各地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合理确定D级、C级改造比例,按照《关于明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村〔2013〕9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细化分类补助标准。特别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同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建筑节能示范。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

  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地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当地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8月30日前,各地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并予通报。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全市(州)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七、实施步骤

  (一)计划下达阶段(5-7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计划分批次下达到各市、县。

  (二)组织实施阶段(6-10月份):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户,并组织实施。

  (三)竣工验收阶段(11-12月):各市、县于11月30日前完成组织验收工作,并将任务落实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危改办。省危改办于12月上旬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评估验收,通报检查情况。

  八、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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