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所作的《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草案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
草案将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一旦草案通过,标志着安徽省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草案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对于社会关注的晚育假问题,草案也做出详细规定。根据草案,将取消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规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奖励优待。对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放弃再生育的,将不再奖励。
此外,草案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