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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整体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以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设区的市,下同)自行制定。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可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依据《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有条件的市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制定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及奖补办法,所需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省级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当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照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各市可以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使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创业服务补助。各市可以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师,以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市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照规定支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按照规定拨入同级财政专户,根据支出需求,通过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安排支出或对下级拨款。省本级项目支出,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低下项目及时清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者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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