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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9-21 03:11:07 高考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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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青田县、龙泉市、缙云县、松阳县、庆元县、遂昌县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等地区,统筹兼顾其他市、县(市、区)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第六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外,衔接资金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面向山区26县,按规定组织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后下达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观因素、政策因素、绩效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权重为40%左右,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重点帮促村数量、异地搬迁计划、相关人群收入水平、革命老区等子因素。

2.政策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国有农场改革、民族村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子因素。

3.绩效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省政府督查激励及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等子因素。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以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因素及权重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各地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八条 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衔接资金,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项目,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各地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九条 各地应按照做好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现行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每年按预算规模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各市、县(市、区),省人大预算批复后下达其余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应分别在每年10月15日和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0日内提出提前下达和其余省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以及资金分配方案,分批下达省级衔接资金。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商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衔接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于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相应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立项计划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市县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市县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后,项目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要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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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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