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该暂行办法规定,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暂行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对已经承包、出让、租赁的学校食堂要尽快收回。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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