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些被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得痛苦不堪的监护人,该怎样真正地承担起这样一个简单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应该创造怎样的条件,以使监护人更好地负担这样的责任?
近日,甘肃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摧毁了一个卖淫团伙,解救出10名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少女。这些十三四岁的女孩子大多来自秦州区周边农村,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于是辍学在家。这些女孩对所受的“伤害”十分麻木,认为无所谓,只是想着别让家里人知道就行。
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教导员李明辉称,“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发现,这些女孩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令人十分痛心,值得全社会深思”。痛心以及深思这样的体认,无疑是正确而明智的,但冀望十三四岁的孩子在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方面不再淡薄,却无异于痴人说梦。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此时所说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应该更多地与负有监护之责的成年人相关。
情形正如许多年以前,一个名叫贝尔的人所说,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从各个维度“面向未来”的社会,政府必须为未来增长谋划,公司必须为未来需求打算,个人必须考虑职业规划。社会不再以自生的方式发展,而是被特殊目标所驱动。贝尔在一本再版于1978年的书中这样说,并且他还说,现在最大的压力被转嫁给年轻人,小小年纪就要被迫做出坚定选择,在学校要考个好分数,将来进一所好大学,选择一个好职业。在所有阶段,他都被评估,而且,这种成绩评估成了他一生要携带的身份证。新的压力由是而生,我们已经不再因受到诱惑而逃离家园,而是自此不被允许固守家园。以自生的方式发展着的社会,已经结束了。
具体到此事所处的社会背景,我们发现,这些被坏人操控的十三四岁的孩子,似乎处于一种社会真空状态。以前,家庭及其环境是与孩子的成长单一而直接相关的因素,社会层面的事件与规则,常常与孩子无关,或距离较远。那时,就算一个叛逆的孩子,要离家出走,也有可能因为来自家庭与社会的重重阻力而作罢。那时,学校与家庭的心理距离也非常近,二者一结合,孩子就在保护网之内了。社会虽不再以自生的方式运作,但是依然为自生的方式留有余地。
后来,先是学校因其专业功能日益增强,而与家庭的距离越来越大,继之以留守儿童的出现,导致家庭呵护儿童这一格局破裂。这些孩子自发地走向社会,实有促成其事的现实条件。于学校而言,责任当然是存在的,不让一名学生辍学,那是承诺;社区以及村委会之类机构当然也有责任,辖区有孩子走失,失察即是失职。但是,这些可以追究的责任往往具有虚无与飘浮的特征,尤其是在出现极端情况的时候,若有若无,可有可无。与此相关,志愿者的工作,当然亦只能是单纯的辅助。
进入这样一种清晰而理性的状态,我们方可接着探讨法律,探讨道德,探讨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也就是说,这件事并不简单,因为,去除法律层面的内容之后,依附于令监护人负起责任这一极其简单要求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这些被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得痛苦不堪的监护人,该怎样真正地承担起这样一个简单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应该创造怎样的条件,以使监护人更好地负担这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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