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三大措施之一。早在上世纪90年代,河北就创造性地开展了“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工作,全省183个县级单位全部达标。之后,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要求,开展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至11月,河北省1个一类城市、10个二类城市、144个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告捷,提前5年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成为全国第5个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省。
通过城市评估,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实现了两个提高:一是初步建立和完善了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管理水平。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党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级语委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半数以上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语委办公室为独立设置的行政部门。二是提高了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已成为河北省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用语用字。
与此同时,乡镇和农村的工作基础还相对薄弱,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难度也较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调动地方政府力量,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河北省决定抓住机遇,按照国务院督导办和国家语委要求,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
《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办法》颁布后,河北教育督导委和省语委制定了河北省的暂行办法。一是明确督导规划。分3步实施:,确定邯郸市邯山区和馆陶县迎接省和国家督导检查;2017年,11个设区市各选择一个县(市、区)试点;2018年,全面启动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二是明确督导原则。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与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行“四同”——同期规划、同时部署、同步评估,评估结果同样使用。三是明确督导方式。包括省级定期督导评估、市级年度督导评估和县级自我评估。“省级定期督导评估”在市级督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每4年一轮。“市级年度督导评估”,由市级政府每年对所管辖县(市、区)政府进行督导评估,并对当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自评情况复核确认。“县级自我评估”由县级政府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抄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四是明确督导对象。河北省的督导对象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五是明确督导内容。《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将督导评估内容细化为40项三级指标、80项实施要求,其中有21项实施要求为必查项。
此外,河北省要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物质保障。教育督导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能,主动工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能,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在省督学换届时和省级中小学督导评估专家库中,增加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注意把握政策。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正确处理普通话和方言、规范汉字和繁体字异体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文和外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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