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
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已经删除了6条,比如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集资办学”等。
其中,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各地已经纷纷出台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北京从去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小学生借读费,之前的小学借读费为每生每学期200元。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1.新生父母在本辖区内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2.新生父母在本辖区内相对固定的住所证件(房产证、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3.小学新生凭户口簿(或出生证),初中新生凭小学学历证明;
4.新生户籍所在地就读乡镇小学或中学开具的当地无法履行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5.新生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
6.新生父母依法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凭证(办理登记前达到的);
其中,同时具备五、六两项的作为就学安排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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