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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是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含网络培训),中小学组织开展的面向本校教师的校本培训。
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凡承担我省教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均须通过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和定期评估。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在资质申报和定期评估时应明确培训的学科、学段、类别和层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师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专业优势开展培训工作。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负责学校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第七条 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创新培训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培训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践环节、培训形式、培训作业、授课教师、日程安排、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等。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90学时及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网络培训还须有网络技术支持与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详细说明。
第九条 重点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领导下的团队负责制。专家团队中本地区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0%,一线中小学优秀教师和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培训班额。集中面授培训项目原则上每班不超过60人,其中省级重点项目每班不超过40人。网络培训项目每百名学员至少配备一名在线辅导教师。
第十一条 所有培训项目必须经培训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在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前,将校本培训实施计划和方案通过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培训过程日志网上登记制度。所有培训项目必须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培训方案的修改调整、学员考勤、课程与教学活动、实践环节等,每天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培训承诺。培训方案经审核公布后,必须按承诺严格认真实施。确需对培训方案做较大调整,必须报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学员做充分的说明。相同培训方案的不同培训班级不得合班授课,因特殊情况需要合班授课的项目需报请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专职班主任管理制度。每个培训项目班至少配备1名专职班主任,负责培训过程日常管理,在培训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和填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省级重点培训项目班应增配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严格参训纪律管理。一般不得同意学员以工作为由的请假,对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请假1天及以下的需经培训机构同意,1天以上的还需学员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扣除相应学时。对90学时及以上集中脱产培训缺课时间超过五分之一的学员,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对参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应立即终止其培训,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对网络学习任务完成不到80%的学员,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培训机构应将不予结业学员的情况,及时通报学员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十七条 重视培训测评工作。培训项目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所有参训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督促参训学员对培训质量进行匿名测评。
第十八条 注重项目报结和归档。所有项目都应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名册、成绩、课表、管理日志、工作小结等。对省级重点培训项目、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项目,还应包括典型经验和案例、优秀心得和感言、过程简报和总结等,培训机构须及时将总结和典型经验等通过培训质量管理平台报送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统筹全省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指导、检查、评估各地各培训机构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负责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面向全省教师培训项目的质量监控,发布全省教师培训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师教育质量监控机构按管理权限统筹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指导、检查、评估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并按行政管理层级向上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监督机制,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质量问责。校长是本校教师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应建立校本培训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教师培训统筹管理,保障教师依法参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主要包括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实施、过程管理、培训实效、学员反馈、经费管理、项目结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访谈、收集培训管理平台数据等方式进行。各地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机构每年至少抽查20%的培训项目(含校本培训),教育局分管局长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2次,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信息采集和核查机制,总结培训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于年末上报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于次年3月发布教师培训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考核。培训质量将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定期评估、项目承办、经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承诺、违规办学、培训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培训资质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培训项目申报数量减少二分之一:
(一)培训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如无管理制度,无专人管理,无考勤记录,课堂秩序混乱等)的;
(二)到课率低于70%的;
(三)随意减少培训课程与环节,减少培训学时1/5以上的;
(四)随意调换培训专家或课程1/3以上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合班上课的;
(六)培训质量匿名测评满意率低于70%的;
(七)1年内学员群体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八)乱收费的;
(九)其他有应责令整改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暂停其培训项目申报一年,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培训资质:
(一)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与资质认定申报存在较大差异;
(三)培训质量匿名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
(四)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第二次出现第二十七条中情况的;
(六)其他应暂停培训资质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质: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的;
(二)违反培训管理规定,存在未经审批乱办学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甚至伪造资质条件并经查实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经暂停1年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取消培训资质情况的。
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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