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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所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3.因第三条1-8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考场上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者;
5.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6.考试中夹带,但尚未偷看者;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且有偷看行为者;
2.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3.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的双方;
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6.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7.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8.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9.带走或毁试卷者;
10、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1.组织作弊者;
2.偷盗试卷者;
3.请他人代考者;
4.代他人考试者;
第七条构成违纪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考试违纪、作弊的确认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学生所在系。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3.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由各系负责核实,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1.凡有第四、第五条情况者,由各系上报,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记档。
2.凡有第六条情况者,由各系上报,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记档,若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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