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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和使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我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科教学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相关实验室主任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科研项目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的备案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校办公室负责协助各学院(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及使用属性,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申购责任人持《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和《安全责任书》到保卫处备案,在校办公室领取申购所需其它相关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携带申购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到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购买。
第九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相关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指派专人(至少2人),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部门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相关学院(部)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所在学院(部)要加强监管,做好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领取和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三条申购人应根据当日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易制毒化学品剂量进行采购。若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当日没有使用完,使用人须将剩余的化学品上交所在学院(部),并放入专用存放柜保存,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不得私自乱倒。
第十五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及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违规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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